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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前必须通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的现场
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单位应
会同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研究制订《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表》,并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
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审核。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
位以及所采用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七)质量监督机构除采取抽查为主、巡回监督的工作方式外,应要求建设(或监理)单
位提交《工程质量月报》,作为质量监督工作的基本资料。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在施工月结
束后一星期内向相应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月报》。

《工程质量月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当月施工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2、施工质量数据统计分析;
3、主要施工质量通病和改进措施;
4、质量事故和处理情况;
5、需要反映的其它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如奖罚情况、创优活动、质量管理

QC)小组活动等;

6、下月施工的主要工程项目内容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措施和办法。

    (八)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按以下程序处理:(质量事故分类按原水电部

“质量事故分

类办法

”)

1、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在取得设计和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施工

单位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

2、发生在质量事故时,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口头通知相应

质量监督机构,并在

7 日内补报书面报告。事故的处理由建设单位主持,监理、设计、施工和

质量监督机构参加,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并经
相应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 12 小时内口头通知相

应质量监督机构,并在

5 日内补报书面报告。事故的处理由主管部门主持,建设、监理、设计、

施工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方案,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许实施
施工单位在处理完毕并经相应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九)主持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分,参加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检查工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详实,对档案资料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更衣室质量等级,
不允许进行竣工验收。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
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
符合规定要求的,现成建设单位限期纠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质量监督人员需持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

关部门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参加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