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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

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

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

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

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

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

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

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

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

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

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

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

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

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