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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节假日对当班人员在原有伙食费用的基础上酌情追加。
35、站内人员之间或站内人员与外来人员吵架闹事、打架斗殴者,对站内人员每次罚款

50 元,对处罚不服或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

36、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者,处以 10 倍罚款,对处罚不服或损坏公物

后无理狡辩者,报上级处理。

37、当值人员应随时保持主控室控制台的清洁、美观,记录应摆放整齐,并不得在上面

放置专业书籍以外的其他任何书籍,违者每次对当事人罚款

10 元。 

38、有意见不在会上提出,而私下攻击,谩骂他人者,一经查实,每次对当事人罚款

50 元,并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或对处罚不服者,报上级处理。

39、接受电话不使用供电文明用语者,每次罚款 10 元,造成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40、上班期间携带猎枪,马刀等违禁物品到站者,对当事人每人每次罚款 50 元,并给

予没收,不服者报上级处理。

41、当值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每次罚款 20 元。对当值期间赌博者,除没收

非法所得外,每人每次罚款

200 元,不服者报上级处理。

42、当值期间仪容不整或上车抢坐位影响站内形象者,每次罚款 50 元。
43、携带小孩上班者,每次罚款 50 元。
44、客人到站不主动打招呼、让座或视而不见者,每人每次罚款 20 元。

  考勤考绩

45、职工有事需请假的,首先应取得值班长同意,3 天以内(含 3 天)由大班负责人批

准;

3 天以上(含 3 天)由站长批准,事假一天扣发津贴 20 元,当月事假累计超过 7 天者,

扣发当月津贴;全所事假累计超过

40 天者,取消年终奖,全年事假累计 40 天(含 40 天)

者,其年终奖按日平均数扣减;未转正职式工请事假的,按实际请假时间报请单位延长其
转正期。

47、职工因病需请假休息的,必须持乡(镇)及以上公立医院有效证明,按请事假的批

准权限报相应领导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归照发,但不享受津贴。连续病假在

14 天以内者,

病假一天扣发津贴

10 元;连续病假超过 14 天(含 14 天),但在 20 天以内(含 20 天)的,

扣发当月津贴;连续病假在

20 天以上,6 个月以内(含 6 个月)的按月平均数扣发年终奖

全年累计病假超过

6 个月的,取消全年年终奖。

48、职工因病、伤停止工作住院治疗的,其规定参照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已按

管理制度发放工资津贴的,电站不再重复发放。

49、直系亲属的丧假在 5 天之内(含 5 天)不予扣发,超于 5 天者,按事假处理。
50、婚假、产假及看护假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执行。
51、旷工一个小班即视为旷工一天,对当事人罚款 50 元,全年累计旷工达两天及以上

者报公司处理;事假一个小班者即视为请假

1 天,按本款第 46 条执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

准。

52、当值期间无特殊情况而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53、无特殊情况不得进行调班。确有调班必要时,值班员(副值)应征得值长同意,值

班长(正值)应征得当班值长(或站长)同意,否则视为旷工。

54、上班时无故掉车而又不说明缘由者,按旷工论处。当日赶到电站并有一个小班未上

者算旷工一天,否则报上级处理。

55、上班之前严禁喝酒,酒后上班视为旷工。以喝酒为名,无视工作纪律,无理取闹者,

每人每次罚款

50 元,对处罚不服者报上级处理。

56、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者,罚款 50 元,情节严重者报上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