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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坑周边积土、材料、机具堆放和机械设备施工距基坑边的距离及坑边堆载应符合设计和
施工方案的要求,严禁超载。
3、基坑土方开挖时,应根据设计要求编制详细的监控方案,包括监测项目、报警值、监测点
位、监测周期、记录及信息反馈等,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4、基坑土方开挖时,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
并遵循

“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原则。

5、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当采用坑外降水时,必须有防
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的措施。
6、基坑施工必须有专用通道供作业人员上下,设置的通道在结构上必须牢固可靠,数量、位
置满足施工要求并符合有关安全防护规定。
7、基坑施工必须采用 1.2m 高栏杆张挂安全网做封闭式的临边防护。临边防护栏杆离基坑边
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50cm。

8、锚杆抗拉承载力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同一条件下试验数量不宜少于总数 1%且不应少于 3
根)。
9、土钉墙坡度、土钉间距、注浆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上层土钉注浆及喷射混凝土面层达到
设计强度的

70%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及下层土钉施工。

10、市政顶管施工的沉井周边围护必须设置三面固定的硬质隔离和一面可开启、关闭的活动
隔离,并配置警示标志和警示灯。
11、沉井、管沟施工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通风供氧等措施。12、沉井在淤泥质粘
土或淤泥中下沉时,要对沉井发生突然下沉或涌土采取预防措施;顶管顶进作业时,地下
水位较高或遇有流砂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险情。
七、施工用电
1、必须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 30m,开关箱与
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

3m。控制箱与开关箱宜分别设置。当动力和照

明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每台用电设备
必须有专用的开关箱并有安全离地高度,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

1 台以上用电设备

(含插座)。
2、必须实行 TN-S 接零保护系统。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保护零线、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电气设备、灯具的金属外壳、灯具支架必
须与保护零线电气连接。
3、电缆线忌乱拉乱接,应架空或埋地敷设,严禁在建筑出入口、钢筋地面、易损伤易腐蚀地
面沿地明设、随地拖拉或缠绑在脚手架等设施构架上,严禁金属裸线作绑线,严禁使用花线
和护套线,电箱进出线严禁未设在箱体下底面。
4、当达不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 4.1.2、
4.1.4 条中的规定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安全距离),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
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5、施工现场室内外 220V 灯具距地面分别不得低于 2.5m、3m。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

2.5m 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36V;潮湿场所不应大于 24V;导电地面、水中、

金属容器内不应大于

12V。

6、配电箱内不得使用破损、不合格、不匹配的电器,防止带电体外露。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桩
基、市政工程等使用的移动电箱必须设置在固定的支架上,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7、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脚手架等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保护范围外,应在
顶端、架体四角、吊臂端安装避雷装置,避雷针高度

1-2m。

八、施工机械和机具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