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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
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
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
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
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
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
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
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
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
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
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

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
复垦。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
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
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
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
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
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