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
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的通知
建标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建设局
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号
和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
号
我部会同
水利部共同组织有关单位对
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进行了修订
完成了
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经水利部审查
现批准实施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
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
程部分
同时废止
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是参与
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
技术依据和准则
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身健康
环境保护
和公共利益
必须严格执行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
凡有强制性条文的
经我部批
准后
均在文本中明确标志
并编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由水利
部负责管理
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