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阴阳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承包商利益,为履行合
同埋下了隐患,并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承发包双方都带来
不可避免的损失。
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施工合同
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发包方。如:业主暗
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
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
不按约定组织施工,致使工程延期、质量低劣,也是违约行为的主要表现。
2.5 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
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
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制造了许多干扰因素,
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
2.6 租借他人资质或承包与自身资质不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现象普遍
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有或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
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
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同时,一些不法建筑企业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
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赁业务,非法谋取私利。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建
筑市场的秩序,同时也增加了施工合同纠纷的产生机会。
2.7 签订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情况屡禁不止。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
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
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
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最终形成与业主及转包
者的矛盾和纠纷。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预防
3.1 坚决抵制和杜绝不平等合同的出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权利意识的强弱已经成为一个企业是否走向法
治化的重要表现,而平等观念更是深入民心。当前建筑市场虽为买方市场,发包
方占据主导地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也占有明显优势。但是,作为施工企业,在经
营活动中要树立一种权利意识,不能无原则地满足发包方的所有要求,甚至以
牺牲自身的正当权益为代价。这样做,只能是饮鸩止渴,或使企业陷入泥潭无法
自拔,最终产生纠纷,甚至两败俱伤。因此,作为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谈
判中,一定要以平等为前提,充分维护自身权利,与对方签订合法、有效、不失
公正的施工合同,消除纠纷产生的根源。
3.2 坚持推行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
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的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成立生效,
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将确定。因此,订立合法、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成为
我们预防纠纷产生的重要手段和对策。首先,应当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同时也是《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建设工程周期长、涉及面广、内容复杂、质量要求高,
在合同履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求应当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有采取书面
形式订立,才能保证合同内容的确定性和合同的顺利履行。
3.3 坚决抵制“阴阳台同”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