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
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m2。 8、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 个防火
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
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
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6-9 米。
10、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m2 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
楼梯。
12、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 2 个安全出
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
14、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
离
:一级二级 25 米,环形通道 22 米。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
增加
25%。
1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
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
15m 处。
16、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17、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锅炉房、变压器室应
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
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 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50m 的窗。
三、室外消防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