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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具有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法理基础。上述两条司法解
释规定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最高院是在认真研究、确认

1999 版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属于行业交易习惯,然

后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才做出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的上述两条规定。因此,可以确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
2013 版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属于建筑行业新的交易习惯,符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高度重视,提高相应的认

识并作为交易习惯依据遵照执行。正如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吴慧娟司长指出的:

2013 版施工合同的合法、引导、适

用、先进特点,对于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阴阳合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
为,加强变更与索赔的管理,有效降低居高不下的涉及工程合同争议纠纷案件的数量,引导合同当事人正确理解合同

权利义务,避免由于经营管理粗放、风险预见不足等因素产生纠纷,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

2013 版施工合同根据市场的需求,借鉴国际菲迪克合同(FIDIC)创设的八项合同管理新制度。

  

2013 版施工合同针对市场情况的变化和实践中不规范操作,为妥善解决签订黑白合同、拖欠工程款、固定价格合

同因市场波动的价格调整、工程质量缺陷与保修、工程保险与担保、违约责任的承担、工程索赔的没有期限、争议解决的
旷日持久等主要问题,在修改时借鉴国际上成熟的菲迪克合同的经验,设定了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这应引起建设
主管部门和所有承发包当事人的高度重视。
  这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是指:
  第一,

2013 版施工合同第 2.5、3.7 款确定承发包的双方互为担保制度;

  第二,

2013 版施工合同第 11.1 款确定价格市场波动的情势变更调价制度;

  第三,

2013 施工合同版第 14.4 确定逾期付款的违约双倍赔偿制度;

  第四,

2013 版施工合同第 13.2 和 15.2 款规定物权证书移交制度;

  第五,

2013 版施工合同第 15.2 款规定保修金返还的缺陷责任定期制度;

  第六,

2013 版施工合同第 18 条确定风险防范的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第七,

2013 版施工合同第 19.1 和 19.3 款规定的索赔过期作废制度;

  第八,

2013 版施工合同第 20.3 款规定前置程序的争议过程评审制度。

  上述八项新制度均借鉴国际菲迪克合同的成熟经验,其依据均可在

1999 版菲迪克合同文本中找到( 见 附 件

三)。八项新制度中。第一项双方互为担保制度和第三项违约双倍赔偿制度为

2013 版施工合同所独有,其它制度为双

轨制下

4 个示范文本共同所有。

  二、从我国建筑市场两起震惊国内外的特别重大的案件,看加强施工合同签约和履约管理的重要性。
  

2013 版施工合同实施后,对建设主管部门的合同备案以及承、发包方的合同管理,尤其是合同的签约管理和履约

管理的质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务必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一段时间来,由于国家立法滞后、建筑市场不规范,
以及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欠缺和疏漏,致使我国建筑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其中不少是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在放弃合同签约管理的中海外集团波兰公路项目合同解除、被索赔

20 亿元人民币,以及上海静安的

施工现场履约管理混乱引起的

11.15 大火致 58 人死 73 人伤的两大典型案例。

  

1.施工合同失守签约管理导致的中海外波兰高速公路项目巨额索赔案。

  这是一个大型中央建筑业企业疏于合同签约管理所发生的典型案件。
  

2009 年 9 月,波兰 A2 高速公路开始招标,中国海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外),与国内四家公司组成的联

合体以

4.4 亿美元的价格中标 A、C 两个标段(约 49 公里),几乎比其它公司的报价低一半,连波兰政府预算的 28

亿兹罗提(约合

10 亿美元)的一半都不到。中海外在没有事先仔细勘探地形及研究当地法律、经济、政治环境的情况下,

就与波兰公路管理局签下总价锁死的合约,以致成本上升、工程变更及工期延误都无法从业主方获得补偿,加之管理
失控、沟通不畅及联合体内部矛盾重重,最终不得不撂荒走人。中海外在波兰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如下:
  (

1)A2 项目 C 标段波兰语合同主体合同只有寥寥四页 A4

 “

纸,但至少有七份合同附件。其中,仅关于 合同具

体条件 的附件就长达

37 页。招标合同参考了国际工程招标通用的菲迪克(FIDIC)条款,但与菲迪克标准合同相比,

中海外联合体与波兰公路管理局最终签署的合同删除了很多对承包商有利的条款。
  在国际通用的菲迪克条款中,如果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工程成本上升,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提高工程款项;同
时菲迪克条款明确指出,承包商竞标时在价格表中提出的工程数量都是暂时估计,不应被视为实际工程数量,承包商
实际施工时有权根据实际工程量的增加要求业主补偿费用。但所有这些条款,在中海外的合同中都被一一删除。合同为
可能的变更只保留了一点可能性。关于变更程序,

A2 合同补充规定称:所有导致合同金额变动或者完成工程时间需要

延长的,必须建立书面的合同附件。
  此外,波兰业主还在合同中增加了一些条款,用以限制承包商权利。比如,菲迪克条款规定,如果业主延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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