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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

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 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

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中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

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

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

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

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

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

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报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

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

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

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
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
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本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

  (

3)投标书及其附件

  (

4)本合同专用条款

  (

5)本合同通用条款

  (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7)图纸

  (

8)工程量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