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也要提供其
掌握的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某公司提交了崔某某
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4 月期间的考勤表、工资发放表、
员工手册,以此证明该公司足额支付了崔某某的加班费,不存在拖欠崔某加班费的事实,
不应支付加班费和赔偿金,且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尽管崔某某对考勤表、员工手册不认
可,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二审法院支持原判,驳回了崔某某的上诉。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要保存好与加班相关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工资条等,并要
注意上述证据要能互相印证。
2)对涉及加班制度的内容要在员工手册或其他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制定,并要经过
民主程序和公示的法律要求。
3)对加班审批制度要有明确执行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