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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为孔某某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某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为

3 个

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一审认为正确的做法是,试用期

1 个月。某公司应当于 2010 年 2 月起足额向孔某某支付工资,其于 2 月、3 月、4 月只向

孔某某支付

80%的工资不当,应予补发。

2)由于某公司未依法为孔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法院判决某公司为孔某缴纳 2010 年 1

月至

4 月的社会保险并承担期间的利息和滞纳金。

操作提示:

1)约定试用期是有法定期限限制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劳动合同

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

个月。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83 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执行试用期的,要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该条并未规定赔偿金的具体

标准为何。在本案中,法院将《劳动合同法》第

83 条规定的“赔偿金”,按照该法第 85 条的

规定进行解释,即将违法执行试用期期间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工资标准的部分,作

为用人单位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 ”的情形,判决

用人单位在补足差额的基础上,加付差额部分

50%以上 100%以下的加付赔偿金。

3)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要为试用期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