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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

适用集体合同约定;

行业集体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即对企业和员工有约束力。

本案中:

1)顾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对顾某病假期间工资作出约定,应适用集体合同

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的约定。《上海市出租车行业集体合同》第

9 条第 4 款约定:驾驶员疾病

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某公司每月支付顾某病假工资人民

960 元合 理合 法。 顾某 要求 某公 司补 付病 假工 资 20,162.60 元 及 50% 的 赔偿 金

10,081.30 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2)顾某提供的集体合同签订日为 2008 年 4 月 1 日,合同有效期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与行业工会已于

2009 年 2 月 12 日对该合同进行了修订,并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通过,自同年

3 月 10 日起生效。而顾某系于 2009 年

5 月 6 日患病住院治疗,对其病假工资的约定应当以修订生效后的集体合同为准。

操作提示:

1)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时,要明确设定标准,否则会引发争议。

2)劳动报酬条款应明确劳动报酬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拖欠劳动报酬

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

3)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从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不明确

的事项重新进行协商,通过变更劳动合同,重新加以明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达成

一致,不能重新确定劳动报酬,适用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

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标准的,适

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