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企业与员工可以约定事假是否带薪或事假是否可以折现。
本案中:
1)证据显示在原告担任法务课课长期间,被告建机公司支付了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
代理费和税费,而原告作为法务课的负责人未能对上述费用超额支出的必要性给予相应合
理的解释,其不作为的行为本身有违其所担任职务的职责。且因原告的不作为行为,给被告
建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被告建机公司依法解除了和原告的用工关系,将原告退回
服务公司,无须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被告建机公司员工每年除带薪年休假外,还享有 10 天带薪事假,员工若上年度带
薪事假未休完,可顺延至下一年度适用,但无带薪事假可折算工资的规定。被告建机公司提
供的吴某某
2008 年至 2010 年带薪休假使用情况中显示,至 2010 年原告结余带薪事假
为
12.5 天。原告带薪事假折算成工资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操作提示:
1)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没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
支付事假工资。
2)对于是否有带薪事假、申请事假的具体程序、事假的最高天数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
者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事假工资的计算等问题,用人单位都应在其规章制度中,或与劳动
者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做到规章制度的合理合法。
3)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履行民主程序。规章制度要公示。为降低风险,
以让员工签知的方式为好。另外,职工代表产生的记录、证据必须齐全,要确保职工代表大
会的产生合法、合规。总之,要防止因程序不合规而导致规章制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