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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2.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夏某 2010 年 1 月至 3 月出勤工资 6,000 元

120 元/天×50 天);

3.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夏某 2008 年 2 月至 2010 年周六休息日加班

工资

2,206.90 元[1,000 元÷21.75 天×(10 天+14 天)×200%];等等。

双方不服提起上诉。

夏某某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我 2010 年 1 月至 3 月出勤工资 6,000 元及

2008 年 2 月至 2010 年周六休息日加班工资,据此也应支持我要求某公司加付拖欠工资

赔偿金的请求

”。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某公司在本案仲裁期间提供的指纹打卡考勤表注明夏某某 2010 年 3 月 13 日至

31 日期间病假,同年 4 月考勤表记载夏某某未向某公司提供劳动。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

明其

2010 年 1 月修改制定的规章制度已告知夏某某,所以某公司在诉讼中称其根据公司

规章制度解除与夏某某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撤销某公司

2010 年 4 月 30

日作出的(

2010)5 号《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

无不当,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夏某某实际工作期间工资

6,000 元。

2.根据考勤记载,夏某某在 2010 年 1 月至 3 月出勤 50 天,应领取工资 6,000 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

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之规定,夏某某要求某公司加付拖欠工资 6,000 元赔偿金请

求成立。夏某某要求对加班费亦加付赔偿金超越了仲裁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一定要履行民主、公示程序;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法院可以受理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

1)某公司在 2010 年 1 月修改制定新规章制度,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告知了夏某

某,未履行告知程序,所以某公司在诉讼中称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夏某某劳动合同

不符合法律规定。

2)夏某某在 2010 年 1 月至 3 月出勤 50 天,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夏某某实际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