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2.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夏某 2010 年 1 月至 3 月出勤工资 6,000 元
(
120 元/天×50 天);
3.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夏某 2008 年 2 月至 2010 年周六休息日加班
工资
2,206.90 元[1,000 元÷21.75 天×(10 天+14 天)×200%];等等。
双方不服提起上诉。
夏某某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我 2010 年 1 月至 3 月出勤工资 6,000 元及
2008 年 2 月至 2010 年周六休息日加班工资,据此也应支持我要求某公司加付拖欠工资
赔偿金的请求
”。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某公司在本案仲裁期间提供的指纹打卡考勤表注明夏某某 2010 年 3 月 13 日至
31 日期间病假,同年 4 月考勤表记载夏某某未向某公司提供劳动。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
明其
2010 年 1 月修改制定的规章制度已告知夏某某,所以某公司在诉讼中称其根据公司
规章制度解除与夏某某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撤销某公司
2010 年 4 月 30
日作出的(
2010)5 号《新疆某地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
无不当,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夏某某实际工作期间工资
6,000 元。
2.根据考勤记载,夏某某在 2010 年 1 月至 3 月出勤 50 天,应领取工资 6,000 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
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之规定,夏某某要求某公司加付拖欠工资 6,000 元赔偿金请
求成立。夏某某要求对加班费亦加付赔偿金超越了仲裁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一定要履行民主、公示程序;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法院可以受理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
1)某公司在 2010 年 1 月修改制定新规章制度,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告知了夏某
某,未履行告知程序,所以某公司在诉讼中称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夏某某劳动合同
不符合法律规定。
2)夏某某在 2010 年 1 月至 3 月出勤 50 天,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夏某某实际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