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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竣工结算中的工程量确认问题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

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
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

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从上述规定可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是以双方所签订合同为准。但实践中,往往合
同约定与现场实际不符,甚至出现合同约定与相关规定不符的现象,造成发包人、承包人各
执一词,给结算工作带来困难。比如有一建设工程,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中约定
了合同价为固定价。但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相关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价格为可调价格,发包人在实际施
工中承担工程量的风险,而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承担工程量综合单价风险。因此,即使双方
约定了合同价为固定价,但最终结算时,双方仍应按照规范规定对合同价之外的变更

“据实

计算

”。

因此,针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传统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示范文本)》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发包人与承包人可通过签订补充条款方式针对
工程量清单模式的结算问题进行约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涉及发包人及承包人的核心利益,因此,对于可能发生的相关验
收及结算问题,双方都应有所预见,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并在合同履
行时诚信合作,这样,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结算就会减少相应争议,使得竣工验收及结算能
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