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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承包合同对施工企业索赔的程序、时限都有明确规定。按照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 一 1999-0201)通用条款 31.2 条亦明确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施工

企业重实利、轻程序的习性普遍存在,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很多企业不以为然。但
从法理上说,超过索赔时效后,承包人的索赔权利消失,即权利人在双方约定的索赔时效
期间没有行使索赔的权利,发包人可以就其索赔时效期满而拒绝工期或者费用的索赔。在司
法判例中,不乏施工企业因提出索赔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期限,而被法院认定索赔无效以致
遭受巨大损失的例子。

  即使不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对于超期的签证、索赔事件,承包人
谈判时也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浙江某特级企业在工程接近完工时,通过特快专递向建设单
位递交

36 份签证,涉及价款 1800 多万元。建设单位回复时开宗明义指出,

“贵司 2008 年 12

3 日邮寄过来 36 份有关工程价款变更的签证文件,我司于 2008 年 12 月 5 日收悉。根据贵

我双方的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变更事项确定后,贵司应在

14 天内向我司提交工程价款变

更报告,逾期提交的,视为贵司放弃签证权利。因此,从合同平台角度,对于此前发生的超

14 天的变更事项,贵司在目前阶段已经丧失了获取签证价款的权利。本着合作和尊重事

实的态度,我司愿意在本文确定原则的基础上,对于贵司此次所申报的签证文件作出如下
让步

”。建设单位的所谓“让步”,不过是对一些责任清楚、事实确凿的个别签证事项给予认

可,涉及价款不过

100 多万元。而且建设单位的回函最后强调,

“若是贵司执意继续以消极

的态度应对工程验收,最终伤害的是双方的利益。发生纠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可能有
赢家。一旦发展到诉讼地步,我司将收回本函所作出的全部让步:已经过了签证时效的签证,
我司将全部拒绝签认

;我司拥有的质量、工期索赔权,我司不会放弃。

”承包方原先的 1800 万

元签证索赔要求中,固然有不少水分,但合理部分应该也远不止

100 万元,但承包方仔细

权衡了双方证据,最终只能忍气吞声,未敢挑起诉讼。

  四、过程保留证据

  证据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索赔事项涉及的变更依据,主要是建设单位的指令、设计单
位下达的修改通知单、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确认的会议纪要等。没有依据,承包人的变
更索赔难于得到支持。建筑法第

58 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

术标准施工

……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第 29.2 条约定,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
工期不予顺延

”。所以,没有白纸黑字形式的变更指令、修改通知单、会议纪要,承包方凭经

验或者甲方的口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就存在风险。

  施工企业在一项房屋工程施工期间,发现有一层楼的图纸上没有标出楼层之间的楼梯
便主动修筑了楼梯,并向甲方代表申请签证。而甲方代表却因承包商未事先请示擅自作主,
下令拆除已实施完毕的楼梯,费用由承包商自负,且不允许因此而拖延工期。待承包商全部
拆除完毕,设计师赴现场查看时,发现果然是设计遗漏了楼梯。甲方代表根据设计师的要求,
重又下达增设该处楼梯的指示,按增加工程处理。承包商只好按指示办理,费工耗时,收不
抵支。施工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者中不懂行的大有人在。按图施工,先请示、
再变更,是施工企业保护自己的不二法门。

  第二个方面是签证、索赔涉及有关事实的证据固定。承包方对签证、索赔事项负有举证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