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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

2)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

8m,左右相距应大于 1.5m。
2.20 人工挖槽应遵守下列规定:

1)槽深超过 2.5m 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宜大于 2m。

2)多层沟槽的层间平台宽度,未设支撑的槽与直槽之间不得

小于

80cm,安装井点时不得小于 1.5m,其他情况不得小于 50cm。

3)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得小

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 3m。

4)层间平台应随时清理,并检查边坡,确认稳定。

2.21 人工挖沟槽、基坑土方,采用起重机吊运土方时,现场自制与使用装土容器
应遵守《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

规程

(DBJ 01

—56—2001)第 14 章的有关

规定。吊装作业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三、

土方堆运
安全控制
要求:

3.1 堆土
应避开房
屋、围墙
等建

(构)

筑物墙体,
当需靠其
墙体堆土
时,应依
墙体状况、堆土高度等对墙体进行验算,确认安全。
3.2 堆土不得掩埋消火栓、检查井、闸室、地下管道等设施,并不得妨碍其正常使
用和维护。
3.3 电力架空线路、变压器等供电设施下方,不得堆土。
3.4 沟槽旁堆土,堆土距槽边不得小于 1m,高度不得大于 1.5m。
3.5 土方运输穿越桥涵、架空管道、架空线路的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遇电力
架空线路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运输前,应现场踏勘,确认安全。
3.6 土方运输中,遇机械、车辆、作业人员繁忙和道路较狭窄路段,应设专人指挥
交通,确保安全。
3.7 存土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土场应避开建(构)筑物、围墙和电力架空线路等。

2)存土高度不得超过地下管道、构筑物的承载能力,且不

得妨碍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不得遮压和损坏各
类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

3)存土场不得有积水。

4)存土场周围应设护栏,并设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

5)现场应设专人指挥机械、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