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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室抗浮水位的确定有些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对地下室的抗浮水

位阐述不严谨,设计人员又缺乏对勘察报告的认真研读和分析,表现出如下四
种情况的随意性:

    1、勘察报告未明确抗浮水位,只描述钻孔的可见水位,设计人员凭需要

定抗浮水位。

 

      2、临近江河且建筑场地土层具有透水性,按一般场地提出抗浮

水位,未考虑设计基准期内江河最高洪水位的影响。

    3、根据业主节约投资的需要或改变原设计意图新增地下室,既不进行补

充勘察,又不分析场地地下水文地质条件,随意确定抗浮水位,严重缺乏设计
依据。

    4、建筑场地为坡地时,勘测报告只提供了整个场区的抗浮水位,对场区

内的某些单体建筑地下室抗浮水位的取值出现远高于建筑设计的地坪标高现象,
设计人员也不进行分析,照搬整个场区的抗浮水位进行地下室抗浮设计,造成
极大浪费。以上四种情况中,前三种,在一些实际工程中因抗浮能力不够而导致
地下结构及上部结构的破坏,影响结构安全,最后一种因选择抗浮水位不合理,
导致了工程投资增大和资源浪费。

    地下室抗浮水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场地土层差异性,场地地下水复杂

多变性,给地下室抗浮水位的确定带来了较大困难,但抗浮水位又是地下室抗
浮设计中一个重要的参数。究竟如何做到既安全又合理的确定?勘察、设计人员
应遵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及《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JGJ 72——2004)的相关规定进行勘察和分析。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8.6.2 条对场地地下水抗浮设防水位的综合确定明确规定如下:

    1、当有长期水位观测资料时,场地抗浮设防水位可用实测最高水位,无

长期水位观察资料时,应按勘察期间实测最高水位并结合场地地形地貌、地下水
补给、排泄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2、场地有承压水且与潜水有水力联系时,应实测承压水位并考虑其对抗

浮设防水位的影响。

    3、只考虑施工期间的抗浮设防时,抗浮设防水位可按一个水文年的最高

水位确定。除参照相关规定外,对于下列一些特殊情况还应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
证:

    一是地下水赋存条件复杂、变化幅度大、区域性补给和排泄条件可能有较

大改变或工程需要时,应进行专门论证;

    二是对于斜坡地段的地下室或可能产生明显水头差的场地上的地下室进

行抗浮设计时,应考虑地下水渗流在地下室底板产生的非均布荷载对地下室结
构的影响,不要笼统的采用勘察报告所提供的远高于室外地坪的地下室抗浮水
位来进行设计。水往低处流,若建筑物一侧或多侧是敞开的,可以通过建筑排水
构造措施将地下水引出采用直接排放,水浮力是不可能高出室外地坪的;

    三是在有水头压差的江、河岸边,且存在透水层,应按设计基准期的最高

洪水位来确定其抗浮水位,以确保设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时的
建筑结构安全;四是对于雨水丰富的南方地区,尤其应注意因地面标高发生变
化后,对原勘察报告抗浮水位的修正,考虑地表水聚集效应引起的地下室抗浮
水位的提高,合理进行抗浮设计。

三、抗浮验算的几个参数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