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王某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怀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和第
45 条的规定,纺织厂应该与王某延续劳动合同至王某哺乳期满,王某申请仲裁
后,纺织厂要求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王某撤回了仲裁申请,但由于纺
织厂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王某重新申请了仲裁,并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操作提示
1)
员工和企业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后,在履行过程仍然有可
能再次申请仲裁,因此,企业在仲裁阶段与员工达成和解的,最好请求仲裁
委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这样任何一方均无权就争议事项再次申请仲裁
或提起诉讼,避免发生同一纠纷重复参加仲裁的成本。
2)企业需要注意:员工再次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从申请仲裁撤诉之日起
算的,而不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算。
3)企业申请仲裁后而与员工达成和解协议时,慎用撤回仲裁申请的权
利。
4)员工再次申请仲裁,如被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员工仍然有权
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