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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10 日,熊某某填写了中化某公司员工离职清单,办理了物品移交手续 ;

2009 年 12 月 17 日,熊某某与中化某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从中化某公司提交的

《中化某公司员工调岗、离职工作交接清册》显示,熊某某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办理交接

手续。

中化某公司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16,710 元给熊某某。熊某某解除劳动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 5,447 元。

2010 年 1 月 14 日,熊某某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化某

公司支付:

1.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期间年休假工资 19,154.71 元;2.探亲

假工资

20,992.5 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57,124.29 元等。

2010 年 5 月 12 日,广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申请人探亲假工资共

7,356.32 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熊某某和中化某公司均对该裁决书不服,分别于

2010 年 5 月 16 日和 2010 年 6 月 4

日起诉。

熊某某诉称并辩称:中化某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给予熊某某年休假、探亲假,按照规定需

要承担相应的工资赔偿,故诉讼请求中化某公司向熊某某支付:

1.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赔偿

12,769.8 元。2.支付没有休探亲假工资 7,356.32 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47,955.6 元。

中化某公司诉称并辩称:

1.熊某某主动放弃年休假的行为不应归责于中化某公司,更

不能据此索赔。

2.关于探亲假工资的诉请。熊某某从未提出探亲假申请,其主动放弃休假的

行为不应归责于中化某公司,更不能据此索赔。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中化某公司

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中化某公司已依法向熊某某超额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存在

拖欠情形。

原审法院认为:

1.熊某某、中化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现中化某公司提前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

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的规定。在本案中,

中化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熊某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熊某某有上述

法律规定的情形,熊某某自愿与中化某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不能视为同意解除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