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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50 元、双休日加班费人民币 27,840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人民币 7,830 元的诉讼

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每天工作

4 小时,因王某

某及丈夫系外来人员,某公司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故提供免费住宿,让王某某夫妻居

住在门卫室,王某某

24 小时在某公司门卫室内,王某某就此认为其存在加班情况,与事

实不符。某公司是一个只有

30 人左右的公司,王某某的清洁工作范围不仅仅是清洁工作,

偶尔帮公司总经理清洗车辆。王某某在星期六焚烧垃圾说明其在正常工作时间没有履行好正

常的工作职责。某公司已足额支付了王某某的工资。故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非全日制用工有其特殊的计酬方式和工作时间要求;

滞留在公司不是认定加班与否的标准;

法律对非全日制员工的福利待遇没有规定,是否给予由用人单位决定。

本案中:

1)王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王某某每天工作 4 小时,

每小时工资为

7.5 元,该合同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某公司考虑到王某某及丈夫系外来人员,让王某某及丈夫免费住宿在门卫室,故

王某某

24 小时待在某公司门卫室,并不意味王某某 24 小时都在工作,还是应从王某某总

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来认定王某某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王某某从事厂区清洁工作,

其工作性质具有一定弹性,可以自己支配工作时间,王某某在同一时间并非持续从事同一

工作,具有相对自由性。鉴于王某某的工作量未超过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且王某某提供的

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故王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加班费,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某公司自己同意支付王某某

2009 年度高温费 90 元、2008 年及 2009 年度三八

妇女节节日费

200 元、亲属伤亡补助 900 元,因此法院予以确认。

操作提示:

1)非全日制用工对劳动报酬的计算,发放及工时等有其特殊要求,用人单位一定要

严格遵守。

2)在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时,对于是否发放各种福利待遇最好事先予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