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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社会保险补贴

4,0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社会保险制度是

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和管理,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缴费义务,

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经济帮助和补偿而制定的社会保障制

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

保险费。因此,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定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除一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外,其余转入劳动者个人帐户。因此双方

约定由原告直接给付被告补贴社保费用,违反了《劳动法》有关规定,属无效条款,故对该

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之诉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

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含考勤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已征

得职工同意并公示,其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依

有关规定应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自

2010 年 6 月 18 日起,原告未经请假连续旷工。

被告于

2010 年 6 月 24 日按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原告旷工三天以上为由做出与其解除劳动

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有效。原告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以拖欠工资为由单方与被告

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被告以相关证据证明做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在前,原告以被告拖欠

其工资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在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

偿金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高某

2010 年 2 月

6 月期间的余下工资 12,000 元,并支付加付赔偿金 7,200 元,合计 19,200 元。

二、驳回原告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

解:

本案有

4 个法律要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法院有权就

加付赔偿金作出处理;

双方约定有用人单位直接给付劳动者补贴社保费用不合法,属无效条款;

在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