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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100 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

8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5 名具有中级

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
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2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

6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

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
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

2 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

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
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

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
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
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

40 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

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