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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
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
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
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
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
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
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
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
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
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
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
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