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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年度规模管理引导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协调建设。国家能源局于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

年度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国家能源局下达光伏电站年度

指导规模一个月内,明确各光伏电站项目的容量及投资主体,并与电网企业衔接电力送出

工程,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形成年度实施计划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

派出机构。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后,发电企业要及时开展项目接入系统设

计,电网企业要及时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并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

究。在项目备案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接网协议约定开展工程建设。电网企业要简化内

部审批程序,缩短企业内部决策流程,对一般性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省级或以下电网企业办

理相关手续。

  

六、规范光伏电站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等要求,明确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条件及流程,并尽可能减少项目备案前置性条件。各

地区要科学安排项目布局和建设规模,鼓励采取招标、竞争性比选等方式选择技术经济指标

先进、市场消纳条件好以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项目,取得备案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未开工,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电站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七、加强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管理。各级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

要求,研究光伏电站的电力送出和市场消纳方案。根据所在地区光伏电站年度实施计划,及

时落实项目接网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电网接入意见、审核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安排配套

电网建设。电网企业应采取智能化运行调度技术和管理措施,统筹系统内火电、水电等调峰

电源与光伏电站的配置和协调运行,深入挖掘系统调峰潜力,确保符合规划和技术标准的

光伏电站的电力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电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开与光伏电站并

网运行相关的调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