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  3  页    共  5  页

配电网建设规划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和包括个人在内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建设并

经营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分布式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

 

第十三条 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分布式发电建设。依据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分布式发电发展和

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化。

 

第四章 电网接入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制定

分布式发电

接入配电网的技术标准、

工程规范和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

投资建设,并为分布式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与投资经营分布式发电

设施的项目单位

(或个体经营者、家庭用户)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制定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流程,以城市或县为单位设立并公布接

受分布式发电投资人申报的地点及联系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无障碍接入。

对于以

35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发电,电网企业应按专门设置的

简化流程办理并网申请,并提供咨询、调试和并网验收等服务。

对于小水电站和以

35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发电,电网企业应根据

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结合分布式发电应用建设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提高分布式能源的利用效

率和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分布式发电监管和并网争议解决机制,

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分布式发电有关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执行及多余上网电量的收购、调剂等

事项,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或委托下级部门协调。

分布式发电如涉及供电营业范围调整,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

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分布式发电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电网调剂余缺。采用双向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