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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报警区域的划分

4.1.1 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

4.2.1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的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 500m

2

。从主要出入口能看清其内部,

且面积不宜超过

1000m

2

的房间,也可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 100m;缆式感温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
200m;空气管差温式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 20~100m 之间。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1.相邻房间不超过 个,总面积不超过 400m

2

,并在每个房间门口设置灯光显示装置。

2.相邻房间不超过 10 个,总面积不超过 1000m

2

,并在每个房间门 口均能看 到其内部,并在门 口设置灯光

显示装置。
4.2.3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式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
留有余量。
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2 系统的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三台。
2、当用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警戒数个楼层时,应在每层楼梯口明显部位设置识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3、区域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1.5m,靠近其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4、区域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前室。
5.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中应设有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二台以上的区域报警控制器。
2、集中报警控制器需从后面检修时,其后面板距墙不应小于 1m;当其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

1m

3、集中报警控制器的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在值班
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控制盘距离墙壁不应小于

3m

4、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专用房间或消防值班室内。
5、区域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 3.2.2 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