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8-2007 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 - all rights reserved
ETI 基本法
基本法
基本法
基本法规
规
规
规
1998 年9月
ETI 基本法
基本法
基本法
基本法规
规
规
规
1.
自由选择的雇佣关系
1.1 不可使用强制劳动力、受关押劳动力和不情愿的犯人劳动力。
1.2
雇员不应被要求交纳抵押金或把他们的身份证件交给雇主,在给出合理的预先
通知之后,雇员可以自由地离开其雇主。
2.
尊重结社自由和工会代表劳方进行劳资谈判的权力
2.1
所有雇员毫无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组成其自己选择的工会的权力和进行集体劳资
谈判的权力。
2.2 雇主对于工会的行为和他们的组织活动,要采取开放的态度。
2.3
不能歧视职工代表,这些代表可以利用其工作场所执行其职工代表的职能。
2.4
在自由结社和劳资谈判的权力受法律限制的地方,雇主要促进而不是防碍建立
独 立自由的结社和劳资谈判的类似形式。
3.
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
3.1
要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要考虑到该行业的普遍常识和任何特殊危险性
。 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由于工作引起的、与工作有关的或在工作中发生的各种
事故及损害健康事件的发生。尽可能而又实际地减少工作环境中固有的各种危险
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