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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非货币出资 规范思路详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规定以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完成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
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本文将阐述“评估作价”、“权属明确”和“完成财产权转
移手续”等三项要件有瑕疵时的应对方案。
非货币性出资财产未经评估作价或评估作价存在瑕疵
拟挂牌公司非货币性财产出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实践中存在 “未经评估,
直接以实物购买价格或股东协商价格确定出资金额”、“虽然经过评估,但所评估
的出资财产与公司业务关联性不强或者所评估价值虚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均会
引发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障碍。从已挂牌企业实践经验来看,评估作价瑕疵
问题主要出现在实物出资领域,公司一般采用下述方案:
1、复核出资价值公允性
参考:光蒲电子、四维传媒、万泉河、和氏股份、泰信电子
聘请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对非货币性出资财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分为
两类:
第一,以实物实际出资日为评估基础日,对该出资实物价值进行评估。如
果《评估报告》显示,出资实物的评估值不低于该实物对应的出资额,则基本判
断不存在出 资不实的情形。第二,以现年度为评估基准对非货币财产价值追溯
评估。评估结果如低于原商定出资作价,则差额部分由股东以现金方式投入公司
作为补偿。
除采用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的方法外,也有公司根据“相同或类似资产公
开的报价单、新购资产购置合同、发票、报关单等文件“确定参考数值来复核出
资财产是否公允。如果公司认定的出资额不高于该参考数值,则基本判定公司不
存在出资不实的现象。
2、再以现金补充出资
参考:万洲电气、泰信电子、安华智能
从稳健角度及股东出资公平性角度考虑,许多公司除复核原出资资产价值
外,还会要求相关股东现金补充出资。
处理方法为:由公司股东会决议,原实物出资股东以等额货币资金出资的
方式对该等未经评估的实物出资进行再出资;公司收款后将上述款项计入资本公
积,并出具验资符合报告验证确认。前述补充出资方式,不仅客观上起到了使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