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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2 年第 6 号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已经交通运输部 2011 年第 12 次部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盛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
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
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
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
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
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