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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科技
张家港保税科技
张家港保税科技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董事
董事
董事、
、
、
、监事和高级
监事和高级
监事和高级
监事和高级管
管
管
管理
理
理
理人员薪酬
人员薪酬
人员薪酬
人员薪酬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张家港保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合本制度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防止短期行
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
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
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政策,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
确定薪酬分配方案的管理机构。提出对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