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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

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

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

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

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

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

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

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
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

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
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
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

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

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
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
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