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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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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话的安装、搬迁、拆修及对讲机的配备、使用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东风(十堰)车身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电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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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管理

2.1 凡需安装电话的单位,须首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经理签字后,将申请交生产装备部。

2.2 生产装备部接到申请后,编制新机购买计划,并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商给定号码和线路安

装事宜。

2.3 电话使用单位在电信管理人员处签字认领以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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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搬迁及拆除

3.1 用户需搬迁电话,需向生产装备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装备部同意后方可进行搬迁。

3.2 拆除电话由公司主管经理或生产装备部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由生产装备部安排拆除事宜。

3.3 电话、线路出现故障后用户通知维修加工中心处理,如不能解决由维修加工中心通知生产

装备部联系外部修理。

3.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电话、电话线拆除、转让、搬迁,不得私接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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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讲机配备

4.1 需配备对讲机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数量、使用点),经主管经理同意后将申

请交生产装备部。

4.2 生产装备部接到申请后,做好对讲机配备工作。

4.3 领用单位在生产装备部电信管理人员处签字认领以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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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讲机使用、停用

5.1 对讲机使用人员不得私自调频,不得转让、停用对讲机,不得故意损坏对讲机。

5.2 对讲机故障由用户直接交生产装备部,由生产装备部安排维修。

5.3 对讲机停用由公司主管经理或生产装备部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由生产装备部负责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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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按《东风(十堰)车身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