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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兼职人员薪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有关兼职员工的薪金支付事宜。

第二条 薪金体系
兼职人员薪金体系如下:

       

基准内薪资

时薪

薪资

       

基准外薪资

规定勤务时数外之加班津贴

假日勤务津贴

交通津贴

第三条 计算期间
薪资计算期间,自当一个月16日起至下月15日止。
第四条 时薪
时薪计算的基础应考虑兼职人员的职务内容、技能、经验及资历,并衡量其工作时数后决
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薪金标准。

第五条 规定工作时数外的加班津贴
因业务上的需要,必须延长其规定工作之外的加班时间依下列规定计算支付:

1.

规定工作之外的加班津贴计算公式为

时薪×工作之外的加班时数;

2.

若因规定时间外的工作,使得当日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以上者,其超时的工作津贴,
则按下列方式计算:

时薪×1.30×超过8小时以外之工作时数。
第六条 假日工作津贴
员工于休假日返回公司执行未完成的工作时,依下列方式计算休假日工作津贴:
时薪×1.50×休假日工作时数
第七条 春节期间工作津贴
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不得不要求员工于春节期间返回公司工作时,公司可依下列方式

计算并支付:
时薪×2.00×假日工作时数
第八条 支薪日期
薪资于每月25日支付;但若遇支薪日适逢为假日时,则应提前一日发放。
第九条 支付
薪金须以现金直接交付本人;但不包括由公司代为征收扣除额。

第十条 薪资扣除
下列所规定扣除额,须从薪金中直接扣除:

1.

个人薪金所得税;

2.

其他应扣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