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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
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
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
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 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
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 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 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
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
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 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
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
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 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
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 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 发放独生子女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