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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处理原则

(一)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悉依本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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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员工离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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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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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务调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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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休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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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雇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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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原因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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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请辞职者,如平时工作成绩优良,应由单位高级主管加以疏导挽留,如其去

意仍坚,可办停薪留职,但不发离职证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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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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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离职,由单位直属主管向人事单位索取员工离职通知单(如附件一)按规定填妥

后,持单向单列各单位办理签证,再送人事单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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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员以上人员离职时,应向人事单位索要移交清册三份(如附件二),按移交册内

容规定,详加填入移交清册,办妥移交手续后,一份存原单位,一份离职人保存,一份随
同离职通知单及工作时间卡一并交人事单位呈转核定,移交清册并移送稽核室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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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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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

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册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单位,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
待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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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务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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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原领的工作服交还总务科

(一年以上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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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原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

)交还总务科或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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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上项交还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册,由接收单位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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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移交期限以 5 天内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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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

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俟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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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饬更正,如离职

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单位
主管负责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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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离职手续办妥后,始准填发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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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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