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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表 9-5《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项目

内容

总则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

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

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

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建筑节能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

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

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

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

日起 10 日内提出意见

既有建筑节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

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

建筑用能系统

运行节能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

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

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

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