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表 9-5《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项目
内容
总则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
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
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
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建筑节能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
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
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
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
日起 10 日内提出意见
既有建筑节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
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
建筑用能系统
运行节能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
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
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
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