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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和职能
  (一)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
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
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程序
  施工图审查的各个环节可按以下步骤办理:
  (1)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并作书面登录。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同时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3)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
  (4)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5)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它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6)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
告具有法定效力。法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
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四)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
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
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