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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建筑工程造价分类

32-3-1 建筑工程造价按用途分类

建筑工程造价按用途分类包括:标底价格、投标价格、中标价格、直接发包

价格、合同价格和竣工结算价格。

1.标底价格

《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招标必须设有标底,但也没有禁止设置标底,相

反,对 设有标底的 ,还提出了 必须保密 和评标 应当参考标底 的要求。所

以标底价格是法律许可的,也是我国工程界习惯使用的。

标底价格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不是交易价格。招标人以此作为衡量投标

人投标价格的一个尺度,也是招标人的一种控制投资的手段。

招标人设置标底价可有两个目的:一是在坚持最低价中标时,标底价可

作为招标人自己掌握的招标底数,起参考作用,而不作评标的依据;二是为

避免因标价太低而损害质量,使靠近标底的报价评为最高分,高于或低于标

底的报价均递减评分,则标底价可作为评标的依据,使招标人的期望价成为

价格控制的手段之一。根据哪种目的设置标底,要在招标文件中做出交待。

编制标底价可由招标人自行操作,也可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操作 ,

由招标人作出决策。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招标标底

应当依据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

” “

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和 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2.投标价格

投标人为了得到工程施工承包的资格,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进行估价,然后根据投标策略确定投标价格,以争取中标并通过工程实施取

得经济效益。因此投标报价是卖方的要价,如果中标,这个价格就是合同谈判

和签订合同确定工程价格的基础。

如果设有标底,投标报价时要研究招标文件中评标时如何使用标底: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