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4 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于 2005 年 5 月 27 日经山东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 5 月 27 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 年 5 月 27 日山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
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
督检查;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产业项
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第二章
招标范围
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
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二百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一百万
元
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三十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
额在
一千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
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
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国家规定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招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
获得批准或者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进行招标。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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