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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

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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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2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

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3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

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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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

应当予以拒绝。

  4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

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

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5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

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

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

供应商。

  7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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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

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