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中设备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设备
工程监理活动,保证设备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设备工程,是指建设项目中对用于满足生产工艺流
程、形成生产能力的设备、信息系统的重要软、硬件, 在预期的形成过程中,所实施
的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和项目实施期设计、采购、制造、调试及运行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设备工程监理,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设备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接受
委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对设备工程设计、
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及运行等阶段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提供咨询服务和管理,以
及根据委托参与设备工程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招标服务等咨询服务。
第三条(条例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设备工程监理,以及对
设备工程监理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建筑工程中对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
建筑工程监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监理工作原则)设备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
观、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体制)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各
自的职责范围,共同负责推进全国设备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设备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
有关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备工程
监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在本行
政区域内协助推进设备工程监理工作。
全国性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以下简称行业自律组织),承担法规规定和政
府部门授权的设备工程监理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