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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日从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了解到,该中心去年受理的保险投诉中,七成
为车险理赔纠纷,而投诉的主要问题为车险定损理赔难、车险赔付迟迟不到账。专家提醒消
费者,一定要充分利用好

10 天犹豫期,在签署合同前先弄明白合同的具体内容。

  该中心副主任钱程介绍,从该中心的保险纠纷来看,大部分源于消费者对合同的不了
解甚至误解,这一方面是由于消费者缺乏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保险合同上的专业陈述
懒得去仔细推敲

;另一方面,保险合同的专业表述的确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读者对相关条款

的理解,从而导致消费者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钱程建议,消费者在签署合同前,首先应该弄明白合同条款,即使不懂,也可以请教
保险专业人士。她介绍说,正式签署任何保险合同前,都有

10 天犹豫期。这 10 天可以充分

利用来理解和推敲合同的具体规定,如果你觉得保险合同不合适,还可以拒签合同,这

10

天犹豫期也可以看作是消费者的

“反悔期”。“本来这 10 天是消费者可以充分利用的,但却没

有引起消费者的重视,很多消费者白白放走了这个机会。

”钱程表示。

  消费提示
  提示

1:保险有责任范畴

  案例:丁某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不久前因恶性肿瘤身故,保险公司因其购买的是意外
险而拒绝赔偿。
  提示:任何一种保险都有特定的保险责任范畴。丁某如果购买的是长期寿险或重疾险,
就可以获得理赔。但他购买的是意外险,恶性肿瘤不是意外险的保障范畴。
  提示

2:车险“全保”并非“全赔”

  案例:孙某投保了一份车险全险。某日标的车与三者车相撞,造成三者当场死亡和标的
损坏。交警因

“两车超载且未在路口确保安全”认定同等责任。交强险支付后,死亡三者剩余

损失约

30 万元、标的车损约 20 万元,保险公司根据三者险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

载而增加三者险项下

10%的绝对免赔率,按照 90%的比例支付三者险保险金;按照车损险条

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载为责任免除范畴而拒赔标的车损保险金。
  提示:车险

“全保”并非“全赔”。即使投保了车险的所有险种,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是

“保险合同”赔付,也需要扣除“绝对免赔额(率)”,对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不予赔偿。

  提示

3:单方委托第三方定损可能引发更多争议

  案例:袁先生投保车险。某日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行送至

A 修理厂定损价格为 3.5 万,

而保险公司定损

9000 元。而后袁先生便单方委托某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维修金额为

1.9 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此价格仍过高。袁先生提出诉讼,因双方的维修价格争议,法院又指

B 鉴定机构,重新做一次鉴定才结案。

  提示:单方委托第三方定损可能引发更多争议,其中主要是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对车险
的核保各持己见。目前深圳的车险损失鉴定机构有几十家,事主与保险公司如果找不同的鉴
定机构,经常会就维修金额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因此导致双方争执不下。最好和保险公司
一起协商,共同选择第三方定损机构。
  提示

4:猝死并非意外

  案例:某人投保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10 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额 10 万元、意外

医疗保险金额

1 万元,保险期限自 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1 月。2012 年 9 月 24 日,被保险

人在家中睡觉过程中身故,法医鉴定报告结论为

“符合心源性猝死的病理改变”。保险公司依

此拒赔意外身故保险金。
  提示:在车险以外的产险纠纷中,较多的是关于意外险覆盖范围的争执。很多消费者在
购买意外险时,没有仔细阅读合同,不清楚意外险的排除责任。意外险针对的是外界的灾害
等造成的损失,猝死是身体本身的病变导致,不符合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提示

5:交通事故评残不一定获残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