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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

修等生产单位的行为,保证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和施工

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含维护保养)等行为的单位。

  

第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年度遵章守法的总分为 100 分,经市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取证后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的,则扣除相应分

数。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 30 分、

20 分、10 分、5 分四种。从每年十月一日起计算,一年内违章扣分

累计计算。

年度所余分值在 70 分以上者为合格,低于 70 分者为不合格。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处负责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扣分

的实施、接受被扣分人的投诉及组织取证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质监分局参与实施对本辖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取证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细则

  

第五条 电梯生产单位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 30 分:

1、发生死亡 2 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