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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道及登高扑救场地的设计

      

     

谢集雍 编 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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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G B 50368-2005                    2006-03-01 实施
9   防火与疏散
9.1  

.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建筑的周围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9.1.6   住宅 建筑的 防火与 疏散要 求应根 据建筑 层数、 建筑面 积等因 素

确定。
9.8   消防救援
9.8.1   10 层及 10 层以 上的住 宅建筑 应设置 环形消 防车道 ,或至 少沿

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规范条文说明及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摘要:

住宅建筑周围设置适当消防水源,扑救场地以及消防车和救援车辆

易达道路等灭火救援条件,有利于住宅建筑火灾的控制和救援,保护生
命和财产安全。
    住宅建筑的高度和面积直接影响到火灾时建筑内人员疏散的难易程度,

外部救援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大小。住宅建筑的防
火与疏散要求与建筑的高度和面积直接相关联。对不同建筑高度和面积
的住宅应区别对待,可解决安全性和经济性的矛盾。

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住宅建筑要求设置的 消防车道可为环形,也可

沿 建 筑 的 一 个 长 边 进 行 设 置 , 考 虑 到 住 宅 建 筑 火 灾 特 点 , 本 条 要 求 较

高规 要求有所放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 50045-95( 2005 年 版 ) 1995-
11-01 
实施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

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

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

长 边 长 度 , 不 应 布 置 高 度 大 于 5.00 m,进 深大于 4.00 m 的裙房 ,且

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规范条文说明:
     作这样原则规定,是针对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容易蔓延和疏散、扑

救难度大,往往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伤亡事故。
     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要迅速靠近起火建筑,消防人员要尽快到

达着火层(火场),一般是通过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
进入起火层,开展对该层及其上下层的扑救作业。
     登高消防车功能试验证明,高度在 5 m,进深在 4 m 的附属建筑,

不会影响扑救作业。
     1/4 周边 长 度 的 理 由是 , 目 前 有 些高 层 建 筑 平 面呈 方 形 ( 如商住 楼

住宅部分、办公楼、旅馆等)根据基本满足扑救需要,也照顾到这些实
际情况而定。

无论是建筑底部留一个长边或 1/4 周边长度,其目的要使登高消防

车能展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