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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的概念(各国的观点)

 

 

古罗马的法学家赛尔苏斯认为,法是 善良公正之术 ;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法是

主权者的命令 等。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则认为:法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2. 法律规范的构成

 

 

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的。

3. 我国法的形式(论述)

 

 

   1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形式,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

 

 

力,是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宪法的制定与修改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只能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进行,且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  )法律。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是次于宪法和法律的一种法律形式。国务

 

 

院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所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对在全国范围内贯彻执

行宪法和法律,完成国家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

   4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机构,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的文件,也是我

 

 

国法律形式之一,但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只能在制定和颁布的部、委管辖的业务范围内

产生法律效力。

   5  )地方法规。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省、自治区、及有立法

 

 

权的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并发布地方性法规。

   6  )地方规章。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叫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规范

性文件。

   7  )国际公约。我国与各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法律形式之一。国际条约是指

 

 

国家之间就相互交往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各种书面形式的协议。我国同外

国签订的条约生效后,对国内的社会组织、公民也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也是我国法

的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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