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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筑业法律体系的立法现状看中国《建筑法》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

   摘要:在中国经济转型初期,1998 年实施的《建筑法》在指导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发
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面对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却有诸多不适应的情
况。因此,我们试图从中国建筑业法律体系立法现状角度,分析中国《建筑法》存在的缺陷,并
提出若干完善设想。
  关键词:《建筑法》;建筑业;法律体系

  
  一、中国建筑业法律体系的立法现状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就业容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全社会 50%以上固定资产
投资要通过建筑业才能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建筑业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7%。建筑业的技术进步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决定着中国经济增
长方式的转变和未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速度与质量。建筑业接纳了农村近 1/3 的富余劳
动力就业,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在经济全球化、发展国际化、交易市场
化的浪潮推动之下,中国构建了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领域法律体系。
  《建筑法》出台后,1999 年《合同法》颁布实施,

第十六章专章规定了 建设工程合同 ,从

合同 角度规范了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000 年《招标投标法》将工程建

设项目列为强制招标的范围,

从建设工程合同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特殊性 角度规范了

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此后,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建筑法》,国务院又相继出台了两部行政法规。2000 年 1 月
30 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
量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 年 9 月 25 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加强对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至此,中国的
建筑法律体系基本建构完成。
  当然,中国还积极从政策层面,推进建筑领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2005 年 8 月建设部等
六部委出台《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目标以
及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措施[1];2006 年 3 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强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支撑,
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支撑,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
要支撑[2];随后,

建设部出台《建设事业 十一五 规划纲要》,提出了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六

大目标[3]。这些政策的出台,为中国建筑法律规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指明了方向。
  
  二、中国《建筑法》的若干缺陷分析
  1.调整范围过窄,与配套规范不协调。

《建筑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此规

定将《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局限于 建筑活动 ,

而非 建设工程 ;

而且是 建筑活动 中的 房

屋建筑 ,而不能涵盖包括水利建筑、道路建筑、桥梁建筑等在内的所有建筑活动,因此就无
法对房屋建筑工程之外的其他专业工程进行调整,加剧了建设行业管理的分割局面。
  再者,从宏观上看《建筑法》的调整范围过窄也导致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不协调,
造成整个建筑业法律体系的内在无序性。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都是调整 建设工程 的法律规范,其调整范围远远大于《建筑法》的调整范
围,然而这两部行政法规又是典型根据《建筑法》制定的配套法规。根据行政法原理,作为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