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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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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行为本质的研究有助于实现法律救济方式的合理化。我国

在《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确立了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我国应修改此法律救济之规定,
在抛掷行为人不明时将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关键词]建筑物;抛掷物;补偿责任;法律救济
  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
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对于致害人不明时如何分担损害后果,由于请求权
的基础不同而导致救济方式的差异。很多学者通过在侵权法内部寻找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引
用罗马、西班牙等个别立法例进行论证,认为建筑物抛掷物和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或者
危险责任行为等致人损害案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为同一类特殊侵权行为,由建筑物的
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共同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确定了建筑物使用人的补
偿责任,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均需商榷。
  一、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本质解读
  欲确定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行为合理的法律救助方式,必须厘清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行
为的本质,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行为与建筑物之上的搁置物以及悬挂物
致害行为不同,与危险责任行为亦有质的区别。
  (一)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行为不同于搁置物、悬挂物致害行为
  对于从建筑物上的物件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因与建筑物具有关联性,故习惯上被
称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简称建筑物责任。建筑物上发生的物件坠落的情况,因发生
坠落的原因不同,其致人损害的情况也是不同的。在这些发生的原因中,基本可分为两种
原因:一种是建筑物自身的原因,另一种是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件而发生的坠落。 [1]是
否为人力因素所为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
  众所周知,地球上的物体都受到地球引力的作用,搁置物、悬挂物依托于建筑物,其
坠落在于克服了地球引力,非人为原因造成,所有人或者管理的推定过错,在于没有发
现搁置物、悬挂物与建筑物的依托关系因为非人为的因素发生了危险,可能是因为地球的
引力的作用而落下致害。[2]可见搁置物和悬挂物坠落致害不是因行为人积极行为造成,
充其量是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的不作为的消极行为所导致,所以在搁置物和悬挂物致害由
有过错的所有人或管理者承担责任。但是抛掷物致害却是由行为人的积极行为即抛掷行为
所为,抛掷物致人损害并非建筑物自身缺陷造成,而是建筑物以外的物从建筑物向外抛
出致人损害。[3]行为人在抛掷行为中主观上存在故意,按照侵权责任法中自己责任原则 ,
应当要求抛掷的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不能类推适用搁置物、悬挂物致害责任。
  (二)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行为不同于危险责任行为
  以西班牙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将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行为视为危险责任行为。所谓危
险责任,王泽鉴先生认为,指特定企业、特定装置、特定物品的所有人,在一定条件下,
不问有无过失,对于因企业、装置和物品本身所具有的危险而产生的损害所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4]危险责任在适用时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均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危险
责任是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随着工业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为现代侵
权责任法的发展带来了生机,亦迅速成为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制度,危险责任表现为对
行为人的制裁,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而本质上强调的是社会公平正义。此处的危险包括

” “

物的危险 和 活动的危险 。按照《西班牙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坠落物适用危险责任最

根本的原因在在于建筑物是危险物,居民生活在建筑物中对周围环境造成了危险。而众所
周知,建筑物是居民安家乐业之根本,是生存的最基础设施,如果将居民在自家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