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加班费的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实务问题】
某职工在物业公司工作,在职期间上 24 小时休 24
小时,职工认为自己存在加班情况,但单位未支付加
班费。后职工辞职,欲向单位索要加班费。双方协商并
未谈拢,故职工诉至劳动仲裁机构。虽然职工手中没
有证据,但庭审中职工坚称应当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义贤律师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六条的规定 发生劳动
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
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
”
后果。 但是对于加班费则有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
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
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
”
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在索要加班费的案件中,劳
动者会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至少要证明自己存在加
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