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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加班费的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实务问题】

    某职工在物业公司工作,在职期间上 24 小时休 24

小时,职工认为自己存在加班情况,但单位未支付加

班费。后职工辞职,欲向单位索要加班费。双方协商并

未谈拢,故职工诉至劳动仲裁机构。虽然职工手中没

有证据,但庭审中职工坚称应当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义贤律师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的规定 发生劳动

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

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

后果。 但是对于加班费则有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

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

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

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在索要加班费的案件中,劳

动者会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至少要证明自己存在加

班的情况。